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并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