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七条已废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女性专业人才,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专业活动的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