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劳动、人事、教育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兴办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教育事业。各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女职工的素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