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三条已废止本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妇女联合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时,应当听取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