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