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五十条已修改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儿童预防接种等工作,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常见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