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以及受害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