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