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厅、录像厅、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和活动的场所。

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和活动的场所,应当在经营场所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标志。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在无法确认是否已成年时,应当要求出示身份证件。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