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区、市(地)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专门学校。

专门学校应当按照教育和矫治并重的原则,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能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保证实现受教育权。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