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当事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