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从业人员因失业或者其他原因中断就业时,其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退还。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未再就业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本条例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