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对有视同缴费年限,或者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在发给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月增发一项过渡性养老金,直至死亡。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