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统筹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不满1年的按实际月数折算,从社会统筹基金账户中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从本人个人账户中支付;不足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基金账户中继续支付。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