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从事电磁辐射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相关规定中的电磁辐射项目或者设备,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天线,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高压送电中的电磁辐射体,离开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应当满足规定安全限制的要求。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