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