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同时应当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信访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