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第二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国家机关应当尊重信访人的权利,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信访人的意见和投诉,办理信访事项,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