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在信访接待场所和互联网站应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本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接待场所地址、接待时间;

(二)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

(三)信访事项办理的程序;

(四)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制度;

(五)其他方便信访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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