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