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