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