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照明及其设施管理第五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