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照明及其设施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城市照明是指在本市市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住宅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