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各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下设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工信、工商、水利、环保、市容环卫、房地、广电、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