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下设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工信、工商、水利、环保、市容环卫、房地、广电、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