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对市政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应当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