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对市政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应当经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