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第四章 工会的人员和财产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同级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