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宣传他们的事迹,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