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科学管理,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