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会条例/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有关人员非法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和对职工非法搜身、拘禁以及侮辱人格、体罚、殴打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制止并应当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工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