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