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禁饲料、饲料添加剂及禁用药品,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