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博物馆与馆藏文物第三十七条有效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对收藏的所有文物登记造册,区别等级,建立藏品档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一、二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