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博物馆与馆藏文物第三十六条有效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进行鉴定。馆藏一、二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认,馆藏三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认。参与鉴定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