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