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二十五条有效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难以承担修缮义务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资助;所有人有能力承担修缮资金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转让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优先购买,购买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