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迁移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其迁移方案必须报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移建工程实施监督并组织验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