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二十条有效修缮、保养、迁移、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