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建立的有关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在文物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承担文物的日常保护、收藏、展示、研究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