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本市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