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三十二条有效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认可该集体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其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