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第二十五条有效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