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十一条有效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二)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三)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散布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