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