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市和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乡、镇等基层动物疫病预防组织承担本区域内动物防疫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