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本市指定的道口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承运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道口检查签章运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