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