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订立承包合同。农(牧)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及其权利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