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已废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失误导致土地权属登记不当,以及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者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更正,收回或者注销原发土地证书,换发新的土地证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登记,或者登记不当应当纠正而不纠正的行为,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登记或者纠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