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足额收到征地补偿各项费用后,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各项费用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征地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栽种的林木等,征地时不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