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一)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核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二)西宁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占用农用地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