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一)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核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

(二)西宁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占用农用地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